解除同居關係需要辦理公證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2W

社會中會有很多同居者想要解除同居關係,但一般又不希望通過法院來解除,從而同居雙方會以協議的方式解除同居關係,協議簽訂後仍會有人覺得不夠妥當,想通過公證來增加協議有效性,其實大可不必。

解除同居關係需要辦理公證嗎

現實中很多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有的已經育有子女。但同居雙方往往隨着時間的推移導致感情不和從而產生解除同居關係念頭,通常會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宜協商一致,達成解除同居關係協議。

達成協議後,為防止糾紛和反悔,要求辦理解除同居關係協議公證。能否就此協議辦理公證呢?

1、如果僅是同居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不是法律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係”。因此,此類協議無法律意義,不在公證業務範圍。

2、如果就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協議辦理公證,則為共有財產的分割,可以辦理。

3、如果涉及同居期間所生子女扶養,應依法確認子女確係雙方所生育,並參照離婚案件中關於子女撫養應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未成年人的最佳權益保護及未成年人的撫養義務等原則妥善處理。

涉及同居關係解除問題肯定還會附帶同居財產分割、甚至可能還有同居債務問題,如果雙方未能通過協商解決同居關係問題的話,建議可以找個解除同居關係專業的律師諮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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