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內出軌 - 丈夫離婚後還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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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出軌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

妻子婚內出軌,丈夫離婚後還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實踐中,經常有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向申茵律師團婚姻家事律師諮詢關於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能否要求其支付精神損失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問題。對此,我們認為,需要視具體情節及證據充分程度而定。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知,一方存在前述一或多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為夫妻感情破裂的過錯方,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請求過錯方損害賠償。

類似本案的“出軌”,出軌一方的行為必須符合重婚(與出軌對象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義,與出軌對象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形,另一方訴請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請求才能獲得支持。需注意的是,要滿足前述條件,必須提供充分且合法的證據,若是證據含糊、模稜兩可、無法構成完整證據鏈,同居或重婚行為難以認定,則賠償請求難以被支持。

 二、已經協議離婚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

《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必須在離婚訴訟中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且在離婚訴訟中不同意離婚或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但實踐中,離婚時不清楚配偶存在出軌行為,或者協議離婚時未落實該主張的,並不在少數。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結合團隊律師與彭先生面談時對離婚協議條款的研究評估,我們認為,本案彭先生與歐女士雖已辦理了離婚登記,但彭先生並未在協議書中明確放棄該項訴訟請求,亦無涉及放棄權利的其他表述,而雙方離婚至今未超過一年,故而,彭先生可以提起離婚後損害賠償。

三、離婚損害賠償金額可以要求多高?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需關注的是,精神損害不同於一般的財產損害可以明確計算出損失數額,且目前並沒有明確的賠償標準,只能由法官依據前述條款涉及的因素及經驗進行自由裁量,這也導致了司法實踐中賠償金額參差不齊的情況。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與妻子李金的離婚糾紛案,即便當時家暴之嚴重程度已經引起全民公憤,但最終法院確認的賠償金也只有5萬元人民幣。

此外,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一方需提供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法定賠償事由,也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作為原告,舉證難度相對較大,且大部分人並非法律專業人士,對於收集證據常常存在很多誤區和僥倖,以致錯失取證良機,導致取證通道關閉,甚至被設陷提供了對己不利的證據,律師每每面對此類客户,惋惜遺憾之餘,不得不打起精神救火滅火,耗費心力往往較平常幾倍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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