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流產 - 丈夫提出離婚時能以侵犯自己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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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以女方擅自終止妊娠侵害其生育權為由,在離婚時對女方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不予支持。因為女方也有生育權,女方基於生育權享有是否決定生育的自由。如果雙方因為是否生育發生爭執,導致感情確已破裂的,經過調解無效,就達到了法定的離婚標準,應當准予離婚,但是不支持丈夫一方以妻子擅自流產為由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妻子擅自流產,丈夫提出離婚時能以侵犯自己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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