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也必須離婚冷靜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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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現在有離婚冷靜期,並且作為法律強制性規定必須在協議離婚過程中執行。離婚冷靜期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協議離婚也必須離婚冷靜期嗎?

所謂“離婚冷靜期”,就是指夫妻協議離婚時,給要求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段時間,強制當事人暫時擱置離婚糾紛,在法定期限內冷靜思考離婚問題,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離婚。

“離婚冷靜期”就是指夫妻協議離婚時,給要求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段時間,強制當事人暫時擱置離婚糾紛,在法定期限內冷靜思考離婚問題,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離婚。這個法律規定當事人冷靜思考離婚問題的期限為“離婚冷靜期”。

這一規定,主要針對的是目前社會上經常發生的所謂‘閃婚閃離’,尤其是‘衝動離婚’現象。比如,有的夫妻早上打架下午就去離婚。為了減少這種現象,民法典就從制度上進行了設計。

有了“離婚冷靜期”,意味着申請協議離婚的當事人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之日起30日內,應當冷靜、理智地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和今後的生活進行充分考慮,考慮是否以離婚方式解決夫妻矛盾,考慮離婚對自身、對子女、對雙方家庭、對社會的利與弊,避免衝動行為。

“離婚冷靜期”不僅是對自己與配偶的感情進行檢視的機會,更是對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安排、兒女照顧,特別是未成年子女撫養探望問題的協議予以考察觀察的期限。“離婚冷靜期”的存在,是一個可以讓婚姻更謹慎、更能撫慰子女心靈、為孩子提供更全面的生活照料、財產安排更合理減少日後糾紛的一個制度安排,可以真正讓婚姻中的男女雙方冷靜協商,妥善解決婚姻內存在的各種各樣的問題。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綜上所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提出的離婚冷靜期限是三十日,只針對夫妻雙方感情不和選擇協議離婚形式時強制性要求,訴訟離婚沒有冷靜期的設置規定,如果冷靜期屆滿雙方當事人不再提出離婚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規定主要為了避免存在夫妻雙方因為吵架一時衝動作出的錯誤行為,但是如果存在家庭暴力、違法犯罪等行為時不受離婚冷靜期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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