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可以不要離婚冷靜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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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可以不要離婚冷靜期嗎?

協議離婚可以不要離婚冷靜期嗎?

協議離婚需要1個月冷靜期。必須要等。目前法律上對離婚設立冷靜期,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裏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存在離婚冷靜期後,讓離婚必須雙方跑兩趟民政局,期間至少間隔一個月以上。這麼處理的是為了保證離婚夫妻對於離婚的謹慎考慮,也是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能夠一定程度保證雙方作出衝動的決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男女雙方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撤回申請;三十日後,男女雙方需親自再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才發給離婚證。這就是所謂的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

二、協議離婚程序有什麼?

(一)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二)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户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協議離婚不可以不要離婚冷靜期,這是強制規定,協議離婚需要先進行離婚登記,夫妻雙方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然後有一個月的冷靜期,在此期間,如果不想辦理離婚手續,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申請,這是法律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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