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2W

一、離婚案件立案所需要的材料

離婚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1、民事起訴狀(一式兩份)

2、身份證或居住證件複印件(一式兩份)

3、丟失身份證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示的人口信息複印件

4、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覆印件(一式兩份)

立案時,只需要帶一本結婚證即可。如果結婚證已經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複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並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

5、户口本複印件(一式兩份)

6、財產清單複印件(一式兩份)

財產清單是立案材料中較為重要的材料之一,它的重要之處在於法院是以原告所列財產清單中的財產項目收取訴訟費用的。

二、離婚起訴時應當遞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複製件;

3、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

4、身份證明當時任可以去公安機關辦理身份證明和婚姻證明信。涉及到財產分割,你可以準備相關的證據,如房產證、存摺等。

5、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構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6、在華居留證

7、民事答辯狀

8、授權委託書

9、法律意見書

以上7、8、9項文件:如原告在國外不能到庭,應經過居住國公證機構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公證、認證。

以上材料為外文時,須附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

三、離婚訴訟程序

(一)選擇受理法院

原則上,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住所地一般指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如果被告外出滿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夫妻雙方都外出滿一年的,則在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做起訴前的準備

選好了受理法院,就要做起訴離婚前的準備。主要是準備以下書面材料:民事起訴狀(即離婚起訴書)、原告身份證明(户口簿、身份證)、子女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户口簿、身份證)、婚姻關係證明(結婚證、婚姻證明、户口簿)。起訴離婚需要證明感情破裂,感情破裂需要有一定的表現形式。比如家暴,比如婚外情等,都需要相關的證據。如果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提供財產證明(房產證、機動車登記證、銀行存款證明、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等等)。

(三)向法院遞交起訴離婚的材料

材料通過審核後,法院會開出訴訟費交費票據,指導當事人到指定銀行、本院繳費窗口或者通過網上交費,交完費後將繳費憑證送至立案窗口或者交給承辦法官,才算正式立案,交費期限為7日,過期未交的,視為自動撤訴。

(四)開庭前的程序

立完案後,案件會被分配給相關領域的承辦法官。承辦法官會在某一時間通知雙方開庭時間,或者調解時間,先通知被告後通知原告。

(六)開庭

原告按照傳票確定的時間按時到庭參加庭審。對於離婚訴訟,原則上要求夫妻雙方親自到場。對於開庭的程序,不作過多介紹。

(七)開完庭後的工作

耐心等待法院的判決。在這段時間內,雙方仍然可以自由協商、調解。自願和好不離婚的,可以撤訴;對離婚涉及的各個方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製作民事調解書。

(八)判決書

拿到判決書後上訴期限為15日,對判決內容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具體方式為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遞交民事上訴狀。如判決不準予離婚的,且沒有上訴的,原告可以在六個月之後再次起訴。

需要注意的是,拿到生效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不需要再領取離婚證,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效力與離婚證相同,都是雙方婚姻關係解除的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温馨提醒,離婚訴訟的流程看似簡單清晰,但其中涉及到的起訴狀起草、證據材料獲取與整理、出庭陳述舉證等環節在實踐中頗為專業繁瑣,如果有需要,還是儘早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以免誤了正事。

離婚立案所包含的程序很多,過程也相對複雜。在進行離婚立案時,需提交的材料很多,同時要求提交的材料必須完整有效,清晰明瞭,符合要求,具有法律效力。離婚起訴時,所需要遞交的材料也很多,與離婚立案所提交的材料具有相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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