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離婚方式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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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離婚方式有哪幾種

夫妻離婚解除婚姻關係的,也是需要按照《婚姻法》中的規定辦理了相應的離婚手續之後才行。而此時就需要離婚夫妻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離婚方式。那究竟我國的離婚方式有哪幾種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我國的離婚方式有哪幾種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署離婚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的一種方式。這種情況,夫妻雙方可以自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問題(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先行調解,經查明男女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則應判決准予離婚,並對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離婚起訴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即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實踐中,夫妻的實際情況不同,那麼此時就要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恰當的離婚方式,這樣辦理離婚手續才會比較順利。而在辦離婚的時候也要注意,如果不滿足規定離婚條件,自然也是不能解除婚姻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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