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的送達方式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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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的送達方式有幾種

在涉外離婚過程中,有可能一方當事人並不在我國境內,但此時又涉及到文書的送達問題,因此很多人就不是很清楚該如何向這樣的當事人送達法律問題。下面,本站小編帶來涉外離婚的送達方式的內容,為您解答具體問題。

涉外離婚是指當事人的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婚姻關係的訂立在國外而現在欲在中國進行的離婚行為。涉外離婚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清楚的知道,在涉外離婚當中涉及到的文書送達方式包括了上述七種,具體內容大家可以在上文中進行了解。要是你在涉外離婚中遇到什麼問題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詳細為您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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