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和軍人怎麼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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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和軍人怎麼辦理離婚?

由於軍人身負保家衞國的責任,長期的居住在部隊,和妻子兩地生活,缺少溝通,感情破裂,容易離婚我國法律對軍人的婚姻是給予保護的,那麼和軍人怎麼辦理離婚,具體有需要哪些材料?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和軍人怎麼辦理離婚

《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十一、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十二、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二、和軍人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我國法律對軍人的婚姻是給予保護的,如果長期兩地生活,一方想離婚。那麼,和軍人離婚需要哪些材料?請看下面介紹説明:

根據我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雙方一寸照片兩張。

(二)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三)本人的結婚證;

(四)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我國法律保護軍人的婚姻,如果軍人無過錯,非軍人方提出離婚,軍人一方不給手續,是不予離婚的。如果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至於配偶和軍人怎麼辦理離婚,上文中也做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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