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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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的依據是什麼?

一、上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的依據是什麼?

上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的依據是:《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婚姻關係的結束,那麼,由此會產生子女撫養、家庭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所以,在具體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還應考慮到其他情況,比如:夫妻用於家庭勞動和子女撫養、教育上的時間和費用等因素,法官是要根據這幾種情況確定離婚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的。

確定了該給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那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是多少呢,法律並沒有在具體數額上予以規定。對於計算問題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因此各地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計算有不同的規定。

二、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規定的過錯情形則應賠償對方精神撫慰金。

注意,只有無過錯方才可以要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當然如果夫妻一方出於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過錯自願給另一方精神撫慰金也是可以的。

上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應當由夫妻雙方根據婚姻法中的相關法律來進行協商認定,無法通過自行協商解決的,可以申請離婚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另外,離婚時的精神損害賠償必須由一方向司法機關舉證另一方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的,如果沒有過錯方的情況下,一般是不存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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