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離婚協議的效力認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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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離婚協議的效力認定是什麼

在婚內進行離婚協議,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麼婚內離婚協議的效力認定是什麼?什麼又是婚內離婚協議?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知識要點,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有關的法律知識,下面就跟隨小編一起討論有關內容,希望可以解除大家的疑惑。

一、婚內離婚協議的效力認定是什麼

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離婚協議後,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一方因某種原因不履行原離婚協議書,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情形。在此類離婚案件中,起訴離婚一方大多主張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要求法院按照離婚協議書判決解除婚姻關係,處理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事宜,另一方則答辯不同意離婚,或者是同意離婚但是否認離婚協議書的效力,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事宜,司法審判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判決。關於婚內離婚協議的效力就為大家介紹到此。

1、無效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指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 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根據此釋義的依據,認為離婚協議書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其財產分割條款屬於附條件(具體説是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雖然成立但是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未 產生約束力,其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的作為人民法院的審判離婚案件時的審判依據。

2、有效論:

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 院在2006年頒佈實施的《關於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為例,其中規定:“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或財產分割協議後,一 方反悔而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起訴請求離婚並請求按照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財產分割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予支持,但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該協議所列財產不存在而客觀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財產分割條款或協議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可另 行依法判決。”持此觀點的法院認為:離婚協議雖然涉及身份關係,但不能理解為凡涉及身份關係的協議對當事人就無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可以適 用於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中的財產部分,婚姻關係當事人是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在商議離婚時充分了解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條款的法 律後果,離婚協議書的簽訂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

二、離婚途徑

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准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歸屬等

離婚的途徑在我國是有兩種途徑的,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進行起訴離婚,兩者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麼婚內離婚協議的效力認定這一問題,以上小編也為大家整理詳細的法律內容,但是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大家前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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