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舉證要注意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婚外情舉證要注意什麼

【為您推薦】古城區律師   道外區律師   月湖區律師   郊區律師   城關區律師   瑪沁縣律師   玉龍縣律師   

現實生活中,若發現對方有婚外情行為的,很多時候當事人都會選擇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這種情況下不論是爭奪財產還是要求賠償,基本都需要當事人就婚外情舉證。而這時就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了。那到底婚外情舉證要注意什麼?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廣泛收集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

婚外情案件中,取證是一個讓很多當事人為難的問題。一般情況下,要取得“捉姦在牀”的證據幾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儘可能多地蒐集間接證據,如查看電話通話記錄、短信內容、往來書信等,最好能拍攝取得影像資料。如果配偶與情人在外面購房或租房同居,當事人可以注意蒐集房產公司買房合同或租房地物業公司有關兩人租房、交物業費、水電費等有關證據。還有,如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的證明等。能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鎖鏈,對打贏官司至關重要。

二、自家取證被法院採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證過程中,當事者在自家牀上拍到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係的照片,被法院採信的可能性較大。在自己家裏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但是,當事人不能將自家“捉姦”的照片在公眾中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否則,對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

三、異地“捉姦”可求助“110”

當事人不能為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進行取證。因為這樣取證的方式不合法,可能會引發私闖民宅侵權問題。遇到這類情況,當事人如能確定老公與第三者同居,最好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警,由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後進行詢問筆錄,從而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事實,這樣的證據法庭一般會採納。

四、公共場所取證可被法院採納

當事人在公園、電影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隱私,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較大。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暱行為的照片很難説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係,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五、重婚罪難認定“夫妻名義”取證難

重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徵: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户口、購買及租賃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説得再具體點,如果一個丈夫與第三者領取了結婚證,這就是確鑿的證據;如果他與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對外“老公老婆”地介紹身份,以夫妻名義旅遊聚會,那麼鄰居和親友認定的證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與第三者生育子女,醫院的記錄上顯示男方是父親,那麼這也是一個重要的證據,但是記錄如果僅根據女方的陳述,或根本沒有任何與男方的聯繫,單獨生兒育女的證據的證明力就顯得“勢單力薄”了。

有位業餘“女偵探”自稱花了四年的時間,走街串巷、上山下鄉,最終查清了丈夫包二奶、生子入户的事實。為了拍“姦夫淫婦”以及他們的“全家福”,她揹着相機晝出夜伏數月,卻始終一無所獲,取證屢屢碰壁。物業公司為了維護業主的隱私,守口如瓶。鄰居也不想管閒事,怕惹事生非。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取證難,由當事人自訴、舉證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近幾年北京法院系統處理的重婚案件微乎其微。

六、捉姦在牀難證同居關係

當夫妻因一方發生“婚外情”離婚時,出於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設法取得對方“不忠”的證據,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財產分割權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滬、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種名目的偵探機構、調查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應運而生。當事人抱着“捉姦取證”的心態,不擇手段、不惜成本。那麼,費盡心機取得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案例來看,即使有“捉姦在牀”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支持。

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僅有一兩張“捉姦在牀”的照片只能證明配偶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很難證實他們長期持續穩定的生活在一起,也就不能構成法律規定的“重婚”或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條件,因此法院支持精神賠償訴訟請求的可能性不大。

律師提示説,對於婚外情的取證一直以來都是難點,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證據,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內的他人隱私權,否則取證就不合法。

通常是由起訴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若此時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甚至不能提供證據的話,最終案件的處理結果肯定是會對其不利的。而要是當事人不清楚該怎麼收集證據的話,可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