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舉證新規則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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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醫療行為,包括疾病(身體)檢查、化驗、診斷、治療、護理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全過程,醫療機構都應達到專業上要求的注意程度。而判斷醫療行為是否達到注意程度的標準,必然要求醫療機構能舉證證明所實施的醫療行為是必要的、合理的、安全的(此所謂安全,指醫療行為對人體的危害是在可預見的合理危險的範圍內)。

醫療事故舉證新規則需要注意什麼?

在這三個判斷中,必要性與合理性的判斷,主要涉及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而安全性判斷則主要涉及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對這三個問題作出判斷,是醫療機構的職責。醫療機構履行職責,實施醫療行為的過程,就是一個收集資料(證據),以作出正確判斷,採取合理措施的過程。如果資料收集不準確、全面,提出診療護理措施就可能會有錯誤,醫療行為就會給病人帶來危害,反之亦然。因此,要求醫療機構對自己的醫療行為及安全性後果舉證,其實質是一個自然法則問題,是醫療行為規律的法律化,完全符合自然公正的要求。

患方只應審慎樂觀這一忠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對病人維權應抱樂觀態度;第二層含義是不能盲目樂觀。

1、在新規則的背景下,患方提起醫療侵權之訴也應審慎:

(1)起訴之前,最好要分析一下醫療機構究竟掌握了那些證據。

(2)損害結果必須由患方舉證,可通過比較醫療行為實施前後的健康或身體狀況來進行證明。必要時,可依一定程序申請損害後果的專門鑑定,如傷殘等級鑑定或勞動能力鑑定。對於死亡病例,如對死因有不理解的,特別是死因不明的,一定要書面申請在死後48小時內,做尸解進行病理檢查。

(3)雖然新規則不要求患方就被告過錯醫療行為及因果關係問題舉證,但如果患方能夠舉證證明被訴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且與損害後果存在相當程度的因果關係,則患方的勝訴把握將明顯增大。因此,患方在就醫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能獲得的就醫資料。

(4)找一名敬業的,能分析、運用醫療文件及文獻資料的律師代理。

2、醫院怎麼辦針對醫療機構承擔的舉證責任,為了預防和及時妥善處理醫療侵權糾紛,醫療機構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1)日常工作中,一定要重視收集能夠證明醫療行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資料。為此,要提高醫護人員收集資料的能力,掌握收集資料的技巧。以護理程序中應收集的資料為例,收集的途徑是:病人和與病人關係密切者,及各種檢查報告,其他醫務人員,文獻資料。資料的種類有主觀資料和客觀資料。收集資料的方法是:觀察、交談、體檢、查閲文獻。在實際工作中,要使之貫穿一體,靈活運用,相互聯繫,才能獲得準確、全面和真實的資料。這些資料可用來相互證實或檢驗。一旦發生醫療侵權糾紛,這些資料即可用作證據材料。

(2)對本院所實施的各種診療護理方法、措施,進行一次清理審查,重點審查那些侵襲性較大的診療護理措施,重新認證並收集有關這些方法、措施的安全性資料,停用那些效果不確切、安全性不明朗的診療護理方法或措施。對那些侵襲性較大的診療護理措施,或目前暫無新法替代的,確屬需要繼續使用的,一定要如實向患者就該醫療行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安全性問題予以説明,履行有關手續。

(3)診療護理過程中,需採用的實驗性診療護理措施,一定要按有關程序報批並獲得患者同意後方可實施。

(4)診療護理中使用的一切藥品、器械和用品,採購時一定要索取並保存有關產品説明、質量證明、產品標準規範及安全性資料,分類存檔,方便舉證。

(5)發生,醫療機構必須及時安排專門人員保存所有證據材料,包括病歷、實物等。

(6)對死因不明或死因有爭議的患者,醫院必須及時、主動依法定程序報告,依法主動申請屍體解剖,必要時進行病理檢查。如果死者家屬不同意尸解,醫療機構必須告知後果並且由死者親屬簽字確認,以往那種“口頭告知”隨着新規則的頒佈,醫療機構將面臨舉證不能的困境。同理,發生損傷的,如損傷原因不明,應及時申請損傷原因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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