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需要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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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需要什麼

當兩個人的感情破裂了,婚姻關係沒法再繼續維持下去了,無奈之下只好通過離婚的途徑來終止兩個人的關係,從此誰也不再需要對誰有任何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説兩個人婚姻解除,不再受到任何的法律保護和約束。

既然要離婚首先得知道通過哪些途徑離婚,怎樣離婚?當事人有兩種解除婚姻的方式:第一種是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後自願離婚;還有一種就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來離婚。

那麼這兩種離婚方式分別需要什麼手續呢?

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任何的糾紛,心甘情願離婚,並且對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房子、車子等資產做了合理分配,對孩子的撫養問題以及共同的債務問題都做了妥善處理,協商一致都同意離婚。那麼兩人約定個時間,帶上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以及寫好的離婚協議書前往民政局進行辦理。民政局的辦公人員對當事人準備的離婚材料進行查看,對當時人是否真實的想離婚進行詢問,如果都沒有問題的話,雙方都簽字,把當時的人結婚證件收回去,分別給兩人一個離婚證件,這樣兩個人的婚姻關係就算解除了。

如果兩人商量不通,產生矛盾和糾紛,那就只能通過法院來解決了,也就是所謂的起訴離婚。起訴離婚的話,首先提起訴訟的一方得準備好充分的證據和資料,比如説當事人雙方的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聯繫方式等;雙方婚姻出現了什麼問題,為什麼要離婚;還有如果涉及到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孩子的問題,都要有詳細的説明和依據。把準備好的材料及自己的結婚證件和身份證件複印出來一起交到當事人在的人民法院。

當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起訴時,開始成立案件進行調查,起初法院會與當事人雙方進行談話,看看有沒和解的可能。如果實在沒辦法和解,法院就會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庭上進行審理解決,首先法院會安排庭審的日期,確定好以後法院會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傳達開庭時間等。法院在充分了解了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之後,最後做出合理的定論,如果法院覺得雙方確實感情沒法再繼續維持下去了,會判決雙方離婚;如果法院認為雙方的婚姻關係還能繼續存續下去,沒必要鬧到離婚的局面,那就判決兩人是不能離婚的。如果有一方不服氣,就是要離婚,等判決書下來了半年以後再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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