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過户賣方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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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過户賣方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一、如果二手房過户賣方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先辦理二手房的過户手續,再進行房產的分割。離婚後房產過户需要辦理析產登記。這個過程沒有複雜的手續,按照房管局相關要求做析產登記即可。是夫妻雙方因離婚後就彼此對房屋所佔的分割進行轉移的一種登記。

1、如果是訴訟離婚,對於訴訟離婚,只要有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即使對方不辦理,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房產交易有義務協助法院辦理房產過户。

2、如果是協議離婚,以不履行離婚協議為由向法院起訴。如果對方不,是對離婚協議書的不履行,是違法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離婚後房產過户,需要到公證機關辦理離婚協議書公證。為防止出現離婚後一方不同意的情況,可以在辦理離婚時,到公證處辦理離婚協議公證,證明協議書的真實有效,這樣房管局會認可離婚協議書過户。

二、訴訟離婚的審判流程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閲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離婚的時候需要辦理過户手續的,應該在協議中及時的規定。如果是協議離婚的,沒有在離婚協議中規定好財產的分配以及債務的分配的話,民政局是不會發離婚證的。有糾紛的應該以協商為主,如果協商不成的再考慮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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