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有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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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離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雙方當事人共同來提出申請;
第二,雙方均有完全行為能力;
第三,當事人持有協議書中寫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一致的意見;
第四,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證。
需要攜帶的證件有:雙方當事人户口簿(或户籍證明)、身份證(身份證與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應相一致,否則先到有關部門更正,身份證在有效期內)、結婚證及雙方各2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離婚登記有效的條件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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