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可撤銷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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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可撤銷的條件:
(一)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解除婚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
(二)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離婚登記可撤銷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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