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性婚姻離婚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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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性婚姻離婚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無性婚姻離婚賠償標準是什麼?

無性婚姻要求賠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但是在財產分割方面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具體賠償因人而異。《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互相享有配偶權,配偶權的核心是性權利,這種權利義務的實現需要雙方同時履行和協調配合,而且配合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缺一不可。配偶權派生的同居權是婚後男女一方都享有與對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於同一住所的權利,另一方有與對方同居的義務,包括夫妻間的性生活、共同寢食和相互扶助等權利。一方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盡夫妻間義務,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種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所以無性生活是可以離婚的。但是要注意收集無性婚姻的有關證據。夫妻一方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疾病導致不能發生性行為的,首先應當積極治療。在治療無效的情形下另一方應保存好相關治療病歷。以防訴訟中發生舉證困難。如果沒有相關證據證實,在對方否認沒有夫妻生活的情形時,負責舉證一方將很難得到有力的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二、無性婚姻是否可以申請離婚?

《婚姻法》規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見,“無性婚姻”並沒有被規定為“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由於法律規定了“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無性婚姻”是否能被看着是“感情破裂”,這就屬於法官自由裁量的範疇。一般來説,法官在處理因“無性婚姻”起訴離婚的案件中,往往會依自由裁量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新婚姻法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無性生活的婚姻可以判決離婚,但早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舊法所做的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這種情況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要是雙方都覺得對方不錯,不要因為這個事情就輕易的提出離婚,找準病因對症下藥,心理有問題去看心理醫生,生理上有疾病就是看醫生,總之不要諱疾忌醫,幸福生活還是要靠自己爭取滴。無性婚姻也有能過的很好的,不過這都是少數,大部分人還是脱離不開飲食男女這四個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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