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導致離婚的 - 離婚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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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導致離婚的,離婚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一、婚外情導致離婚的,離婚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的。

二、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界定

法定的離婚賠償中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都屬於婚外情的情況。所以,並不是所有的婚外情都可以要求離婚賠償。也就是説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才可以要求離婚賠償,像那些一夜情、通姦、嫖娼等偶爾的出軌行為,並不能申請離婚賠償。那麼,什麼是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呢?

1、重婚是指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具體有兩種情況: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這也是婚外情最多的表現形式。

三、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2、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3、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姦行為相對來説,其情節較輕。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後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離婚時可以追究有過錯方的民事責任,在判決時本着照顧女性和無過錯方的原則,有過錯方可以被判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婚外情導致離婚的顯然包括有過錯方和無過錯方,無過錯方可以申請精神損失費和物質損失費,相關的標準應當是雙方協商達成的,也可以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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