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願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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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願離婚怎麼辦?
律師解析:對方不願離婚的辦法:
若雙方能再次就離婚等事項達成協商的,可訂立離婚書面協議,並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冷靜期即可發給離婚證,若無法協議離婚的,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調解,調解無效,確認雙方感情破裂的,即可判決離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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