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分居多長時間自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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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在分居多長時間自動離婚

現在分居多長時間自動離婚?

分居多久都不能自動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是可以起訴離婚的,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是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准予離婚,目前法律上沒有説明自動離婚的情況。

准予離婚的情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5、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6、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7、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三、法院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權利、不過夫妻性生活。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牀不好説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説清分居是不是因為感情不和。比如當事人一方在國外,4年未歸,一方在國內;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願意離婚的一方萬千可以説是因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問題導致分居的,這會對法院認定帶來障礙。因此,必須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是的法院確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離。當然實踐中,這是困難的。

(3)分居已滿兩年。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事件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才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是每一個公民所擁有的權利,現在我國的婚姻自由,但前提離婚也是必須要慎得對方的同意,如果雙方不能協議離婚,那麼完全就可以走訴訟的程序,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離婚是不存自動的説法,因此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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