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離婚訴訟程序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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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離婚訴訟程序要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説,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法院不受理原告在六個月內的起訴是原則性規定,但仍有例外,如果出現了在上一次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出現的情況,足以影響到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的,原告均有權利起訴。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麼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後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若第二次訴訟按簡易程序審理需要3個月,按普通程序審理需要6個月。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需要9-12個月。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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