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離婚訴訟多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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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離婚訴訟多久開庭?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首次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會駁回,除非是有充足證據來證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等判決書下來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發起上訴,繼續走訴訟程序。那麼,第二次離婚訴訟多久開庭?這屬於民事訴訟,在相關法律裏面有規定,下面我們就來簡單瞭解下。

一、第二次離婚訴訟多久開庭?

我國法律對於第二次起訴離婚立案後什麼時候開庭並沒有一個具體的規定,實踐中,起訴立案後一週內案件從立案庭轉到審判庭,審判庭分發到具體審判員處需要兩到三天,審判員一般會在一週內通知當事人領傳票,確定開庭時間,開庭時間一般會在雙方都領取傳票之日起,給雙方30日的舉證時間,開庭時間應定在舉證期滿之後不久,半個月或一個月內。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1、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閲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決定起訴離婚,走法律程序的話,要準備好各種證據材料,第一次起訴敗訴後,可以積極準備下一次的訴訟。至於第二次離婚訴訟多久開庭,沒有統一規定,一般來説,法院受理後到開庭在一個月左右,到時候雙方當事人要出庭,在法庭上答辯,為自己的利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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