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二次開庭要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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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第二次開庭要等多久?

民事訴訟第二次開庭要等多久?

一般的民事訴訟,要看雙方是否能夠調解,如果雙方能夠調解,立案後隨時到法院調解,即可結案;如果雙方爭議較大,無法調解,需要開庭審理的話,最快要在十五天答辯期後開庭,開庭後如果雙方可以調解,可以結案,如果還是無法調解,需要第二次開庭的話,時間就長了,如果不需要第二次開庭,則要等法院出判決書。

可以調解,就很快,雙方不能調解的話,最快要一個月左右,簡易程序最慢三個月結案,如果爭議非常大,法院用普通程序,則六個月結案。

如果要起訴的話,首先要看是否違反了小區的物業管理條例之類的,如果確實沒有違反,物業公司無理停電的話,找出相關物業管理條例,然後計算出因無故停電而造成的直接損失即可。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二、具體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如果雙方無法調解,最早需要一個月左右,最遲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如果爭議很大,法院會用普通程序在六個月內結案。如有特殊的個別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醫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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