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離婚手續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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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流程如下:
一、申請。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二、審查。工作人員應查明:
1.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2.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
4.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5.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三、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民法典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對不符合民法典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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