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要20萬合不合理?
一、離婚女方要20萬合不合理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2021年1月1日生效)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如果男方有違反以上條例的,女方可以請求法院判理男方給予賠償,但20萬元一般不太合理。
二、女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補償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離婚後雙方應盡的義務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綜上所述,一般來講只要男方沒犯重大錯誤,女方要求20萬的賠償都是不合理的。除非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不合理,要求20萬的具體案例。否則只要男方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女方要求的二十萬精神損失費都是不合法理的,並不會被法院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