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應向法院提供哪些主要證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4W
離婚案件應向法院提供哪些主要證據
律師解析:民法典》規定離婚案件應向法院提供首先是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證據。
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
1.提供婚前基礎狀況的證據。
如兩人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通過別人介紹,或者是強迫包辦的等等。
2.提供婚後感情情況的證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
判決離婚後不用領取離婚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