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不用經過的情形有哪些
一、離婚冷靜期不用經過的情形有哪些
起訴離婚不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民法典》生效之前雙方到民政局去簽字就可以馬上離婚,在此時間之後雙方到民政局去申請離婚,給予男女雙方30天時間是否考慮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如果雙方撤回了離婚申請説明衝動離婚的男女雙方冷靜下來了,如果雙方在30天之內沒有撤回申請的,在30天滿之後的30天之內,雙方必須親自到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沒有申請的也會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什麼樣的人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雙方起訴離婚的話,那麼是不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的。離婚冷靜期一般適用於協議離婚,需要到民政局進行辦理相關手續。離婚冷靜期一般為三十天,如果雙方在離婚冷靜期內反悔的話,可以申請取消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