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的例外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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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的例外情形有什麼

離婚冷靜期的例外情形有什麼?

1、婚內出軌;2、家庭暴力這兩種情況屬於離婚冷靜期的例外情況。《民法典》最近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只有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去協議離婚時才適用。這條規定並不適用所有的離婚情形, 如果發生家暴或婚內出軌現象, 確實導致感情破裂, 到法院去離婚的, 就沒有所謂的“冷靜期”適用問題。

二、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幾種情形

1、判決不準離婚的根本依據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這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過程中,法官會考慮婚姻基礎、婚後感情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因素。

2、起訴離婚理由不充分

這是現實中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遇到最多的一種情形。很多當事人甚至律師在書寫起訴狀時為了簡潔,三言兩語,籠統的一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無法共同生活”,沒有或者無法提供證據,也沒有説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現狀。

3、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亦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

與第二種情形相比,這種情形下,當事人起訴時以及庭審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備的,但是,沒有法定離婚理由,又沒有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

出現這種情形,完全是由於原告自己態度的轉變造出的後果。因為,很多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變得猶豫不決,這種由於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據。

5、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

這是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措施。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軍人配偶很難離婚;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現實中,軍人配偶單獨提出離婚,幾乎不可能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6、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這裏的例外規定很模糊,現實中,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會考慮。

7、大多數初次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司法實踐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離婚,多數情形下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除非具備法定離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些時候,雖然當事人提供了相關證據,法官為了省事,依然判決不準離婚。

如果對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不服,可以再判決生效後6個月再次訴訟。這是最普通的一種做法,這種做法往往能夠達到預期的結果。但是,也可能存在例外。

遇到上述的婚內出軌和家庭暴力這兩種情況是可以直接上法院進行起訴離婚,起訴離婚是不適用於離婚冷靜期的。離婚冷靜期設立的初衷是減少閃婚閃離的情況,讓出現矛盾的夫妻重新冷靜下來,挽救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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