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説夫妻離婚新生兒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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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來説夫妻離婚新生兒歸誰

一般來説夫妻離婚新生兒歸誰

如果雙方之間離婚了,雙方可以共同商議撫養權的歸屬,由一方撫養或者是由雙方共同撫養。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這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髮育最為有利。從嬰兒的生長髮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後,凡是正處於用母乳餵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但現實生活中,也有許多孩子出生後,是不用母乳餵養的。對於這樣的情況,當夫妻離婚時,如何判定孩子的撫養歸屬?

司法解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二、一般來説女人有外遇離婚怎麼判

婚後有外遇並想離婚,屬於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精神損害賠償沒有具體的賠償計算標準,計算數額需要考慮以下五個因素:

(一)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於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鑑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二)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反之則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三)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於一般家庭暴力。

(四)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五)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由於每個地方經濟情況不一致,所以具體標準還應根據當地經濟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女人有外遇的話,另一方決定申請訴訟離婚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相關的賠償,但該賠償沒有具體的標準,可以由雙方進行商議,然後由法院進行判決,該賠償會衡量過錯方過錯的一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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