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兒子的財產歸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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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兒子的財產歸哪一方?

夫妻離婚兒子的財產歸哪一方?

夫妻離婚兒子的財產歸屬不發生影響。父母離婚的並不影響孩子名下的財產歸屬,該部分財產仍然屬於孩子所有,財產登記在孩子的名下,其所有權是屬於孩子,而不是離婚的父母。離婚的夫妻屬於非物權人,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後,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繼續以孩子法定監護人的身份替孩子管理名下的財產,直至到成年。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我國相關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雙方在離婚時一定會不能避免的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如果雙方有財產分割協議或者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執行,如果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解決。對於法院的訴訟結果不滿意的,可以進一步提起上訴,並補充證據材料支撐自己的訴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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