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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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離婚協議受法律保護,離婚協議受法律保護 ,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 離婚協議應當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能有欺騙,強迫行為,離婚協議書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定,離婚協議內容不能有侵害國家或者他人權益的內容,使用該協議辦理離婚的,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一、離婚協議書需要具備以下幾點,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第二,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不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第三,離婚協議書中不侵害國家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第四,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證。第一,如果協議是雙方離婚時在民政局或者法院的工作人員監督下籤訂並蓋章的,那麼該協議屬於有效協議,受法律保護。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如果協議是雙方私下籤訂,那麼就屬於夫妻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婚姻關係的處置問題作為一個可參考的因素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其理由如下:

1、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顯然,婚姻關係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精神。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於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係糾紛。

2、離婚協議應屬於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民法通則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作為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籤,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再次,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4、從對離婚協議簽訂後未履行引起糾紛的處理來看,也能進一步説明其效力問題的存在與否  離婚協議簽訂後未能履行引起訴訟,作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否則,一方在起訴時僅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即可,而不必作為繁瑣的婚姻案件來對待了。可見,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未能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而引起訴訟,説明雙方未履行所籤的離婚協議,對此應視為雙方已經反悔。 同時 也説明已不能實現協議目的,可以解除該協議。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受法律保護 ,如果簽訂離婚協議後沒有履行,引起訴訟的,法院根據協議內容約束履行,在離婚訴訟案件中,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可以作為參考,離婚協議簽訂的日期,應當是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以後簽訂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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