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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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六章“離婚登記”的規定,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應當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書內容至少應包括:
(1)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
(3)財產處理;
(4)債務處理。
具體包括: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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