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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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協議離婚時必須提交的書面材料,一般需要雙方協商一致之後擬定,並且拿到民政局當着工作人員的面現場簽字確認。協議書需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內容是雙方自願離婚;第二部分是孩子的撫養權歸誰、撫養費數額、範圍、支付方式、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時間、寒暑假特殊約定等;第三部分是財產分割,按照財產類型逐條約定,例如第一項是房產,之後是車、存款、保險、股票、基金、債券、債權債務等財產類型。離婚協議需要根據雙方的爭議焦點,關注特別容易產生爭議的部分,根據雙方具體情況作出約定,避免未來的法律風險。離婚協議自離婚時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生效,如果任意一方不履行該協議約定的義務,另外一方可以持該協議去人民法院起訴,一般來説,法院會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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