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離婚該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一、丈夫出軌離婚該賠償嗎?

丈夫出軌離婚該賠償嗎?

丈夫出軌不屬於婚姻法的損害賠償事由,也就是説丈夫出軌離婚不一定能獲得賠償。只有在丈夫出軌構成同居、重婚時,根據法律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同居指男女雙方已經以共同生活形式在一起居住。重婚指男女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或夫妻表象在一起穩定居住。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財產的分割的原則是怎麼樣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説的,出軌不一定就可以要求離婚賠償,一般離婚賠償國家是專門規定有法定的事由,必須要與法律條款相符合,那麼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多方面的收集證據,只要過錯方存在有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情形,那麼就需要承擔該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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