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最後籤的和解書還能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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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最後籤的和解書還能反悔嗎?

都説夫妻關係勸和不勸離,就算是訴訟離婚法院也會在判決前進行多次的調解,以緩和雙方的矛盾爭取達到庭外和解。當然如果訴訟當事人能在判決前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就不會再做判決,而是直接由當事人簽署和解書。如果起訴離婚最後籤的和解書還能反悔嗎?下面就由小編針對此問題為您做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起訴離婚最後籤的和解能否事後反悔

1、事訴訟調解的法理基礎在於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基於真實意思表示達成的合意受法律保護,並優先於法律的一般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離婚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後便發生法律效力,該調解協議受法律保護,法院須依該調解協議製作民事調解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若民事調解書的內容與調解協議內容不一致,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補正,法院須依法予以補正。

2、但這並不意味着該調解協議具有可執行強制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亦規定:“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

可見,調解協議雖具有約束力,但不具終結訴訟程序的強制性確定力和約束力,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外,經調解的案件若要終結併產生定爭止紛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須依雙方達成的已生效調解協議製作民事調解書,相應調解書在送達當事人時產生等同於判決法律效力。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明確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在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可就已生效的調解協議反悔,而另一方卻不能依生效的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起訴離婚調解書生效後反悔的解決辦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在調解書送達前,對方反悔的,你們之間的調解協議就不生效,法院會及時作出判決。

2、如果你們雙方都已簽收了調解書,對方又反悔的,且你們之間的調解書是具有執行內容的,你可以在調解書生效之後,向法院申請執行。而對方只能通過提出再審申請,要求法院改變你們之間的調解協議。

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在和解書送達前都比具備法律效力,訴訟案件當事人可在此期間反悔,故而起訴離婚最後籤的和解書只要在其生效前反悔的法院都必須重新開庭審理再做判決。但是如果調解已達成協議或者法院調解書已送達的當事人反悔已無法挽回只能執行調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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