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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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缺席判決。離婚案件,不同於合同及侵權案件,離婚涉及了人身關係的變化,不能輕易適用缺席判決,婚姻法中強調的是“婚姻自主”,必須有被告的意思表示,法院才能做出處斷,判斷其感情是否已徹底破裂。只有兩種情況可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可以嗎

一是找到了被告,但被告拒不到庭而缺席判決:

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可能:

一是被告拒絕簽收開庭傳票,這時可以適用留置送。

二是被告收了開庭傳票而拒不到庭。

這兩種情況下,都視為被告收到了傳票,如果其拒不到庭,則有兩種處理方法可以探討。因為離婚案件,不同於合同及侵權案件,離婚涉及了人身關係的變化,不能輕易適用缺席判決,婚姻法中強調的是“婚姻自主”,必須有被告的意思表示,法院才能做出處斷,判斷其感情是否已徹底破裂,因此,離婚案件屬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事實的案件”,這種類型的案件,在兩次送達開庭傳票後,被告仍拒不到庭時,應適用拘傳。另一種做法是,被告如不到庭,這時法院不能缺席判決為判不準離,這樣的話,對原告不公平,對被告則是一種縱容,如果被告不想離婚了,如果缺席判決離婚了,則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原告的利益,這顯得對被告又欠缺了公平。但被告是自動放棄了離與不離的選擇權與話語權,無視法律權威,可以推定為與原告矛盾激化,無共同語言,無法溝通,因此缺席判決離婚,不過此時不應處理財產與孩子撫養問題,這兩個問題應讓原、被告另行起訴,以彰顯對被告的公平。

找不到被告而缺席判決:

在這種情況下,以是否失蹤兩年,分別處理。A.因被告無法找到,無法認定其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被告失蹤未滿兩年,原告無法提供被告確切地址的,應該説服原告撤訴,如原告不撤訴,應依照《適用簡易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裁定駁回起訴。B.如果被告失蹤已滿兩年的,應發佈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三個月,經公告查詢卻無下落的,則缺席判決離婚。

如果被告失蹤未滿兩年,就判離婚,屬於實體錯誤,如果未發出尋找失蹤人公告,屬於程序錯誤。

離婚案件在進行處理的時候一般都是比較麻煩的,如果是進行起訴的話就需要法院的判決,如果不出庭這個法庭的話,那麼在進行案件的判決的時候就會處於這個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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