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商業祕密案件可以不公開庭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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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商業祕密案件可以不公開庭審嗎

離婚案件、商業祕密案件可以不公開庭審嗎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公開審理案件的情形包括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可以的,但要進行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因此,離婚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當事人感情問題,有的還涉及個人隱私,為了尊重當事人的隱私權。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院應該准許。但是,宣判一律公開。

因此,經當事人申請,離婚訴訟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未經申請的,原則上適用公開審理。

二、商業祕密包括哪些:

(一)技術信息

技術信息也稱技術祕密是指應用於工業目的沒有得到專利保護的、僅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術和知識。技術信息在60年代出現於國際經濟貿易中,我國國務院發佈的《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了專有技術的引進。其中專有技術特指,“未公開過、未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製造某種產品或者應用某項工藝以及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術知識”。在最初使用這一概念時,人們一般是將它與技術祕密等同起來認識的,以為兩者所指向的對象屬於同一事物。實際上,非專利技術和技術祕密不是同一個概念。非專利技術是指不涉及專利權的其他所有的技術,它包括被排除在專利保護範圍以外的技術、未申請專利而處於保密狀態的技術、專利保護期屆滿後進入公有領域的現有技術。技術祕密只是非專利技術中的一部分,範圍明顯窄於非專利技術。

(二)經營信息

若干規定第2條第5款所列舉的“管理訣竅、客户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標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均屬於典型和常見的 經營信息。除此之外,與經營者的金融、投資、採購、銷售、財務、分配有關的信息情報,如企業投資方向、投資計劃、產品成本和定價、進貨及銷售渠道等都屬於經營信息的範圍。經營信息和技術祕密作為商業祕密都是能夠產生經濟效益,帶來競爭優勢的經驗類信息。兩者的主要區別有兩點:首先,技術信息側重於指工業中的技術知識和經驗;經營信息則是指企業、事業在經營管理中的知識和經驗,除了工業、製造業外,還涉及商業、服務業、旅遊業、金融業等廣義的產業領域。其次,技術祕密比起商務祕密具有更明顯的財產價值。對技術祕密的認定相對來説比較容易,而經營信息在構成條件和範圍上存在較多不易確定的地方。

商業祕密是一種“信息”,其範圍非常廣泛,凡是對公司有利,能在競爭中獲勝,並經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信息”,並採取了保密措施的,都是商業祕密。因而我們可以説商業祕密是存在於企業的方方面面、存在於它的產供銷各個環節。同時商業祕密在企業中是不斷產生、不斷消亡的。以上所述的幾種情況,只是商業祕密中常見的一些類型。具體可分為:

1.產品企業自行開發的產品,既沒有申請專利,也還沒有正式投入市場之前,尚處於祕密狀態,它就是一項商業祕密。即使產品本身不是祕密,它的組成部分或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業祕密。

2.配方工業配方、化學配方、藥品配方等是商業祕密的一種常見形式,甚至化粧品配方,其中各種含量的比例也屬於商業祕密。

3.工藝程序有時幾個不同的設備,儘管其本身屬於公知範疇,但經特定組合,產生新工藝和先進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為商業祕密。許多技術訣竅就屬於這一類型的商業祕密。

4.機器設備的改進在公開的市場上購買的機器、設備不是商業祕密,但是經公司的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技術改進,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麼這個改進也是商業祕密。

5.研究開發的有關文件記錄了研究和開發活動內容的文件,這類文件就是商業祕密。如藍圖、圖樣、實驗結果、設計文件、技術改進後的通知、標準件最佳規格、檢驗原則等,都是商業祕密。

6.公司內部文件與公司各種重要經營活動有關聯的文件,也是商業祕密。如採購計劃、供應商清單、銷售計劃、銷售方法、會計財務報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業的“商業祕密”。它們若被競爭對手知道,都會產生不良後果。

7.客户情報客户清單是商業祕密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若被競爭對手知悉,顧客將會受到引誘或騷擾,從而阻礙公司的正常活動。

商業祕密含義的界定由外延式列舉到高度概括性地揭示內涵,商業祕密的範圍在理論和立法上都有日益擴大的趨勢。

商業祕密涉及的範圍非常廣,基本上和經營事實相關的都可以視為商業祕密。當事人要注意自己的訴訟內容是否有透露商業祕密的風險,及時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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