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小孩跟隨媽媽 - 能夠改名字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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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獲得了親自撫養子女並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而不是獲得了對子女的一種壟斷,更不能借此否認另一方子女的親子關係。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隨着婚姻關係的終結而歸於消滅。
因此,一方想改變子女的姓名,必須與另一方協商,達成公識之後方可到户口登記部門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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