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認定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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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行為人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即家庭暴力具有類似於《刑法》中故意傷害罪等“結果犯”的特點,沒有一定的傷害後果,不能認定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員的傷害後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上的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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