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在哪方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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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我們知道,夫妻之間由於工作或者感情原因,一方或雙方選擇居住外地,長期不在一起,從而導致夫妻之間感情進一步降温,甚至走向離婚。我們很多人也瞭解到,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訴訟離婚裏面就涉及到,那麼起訴離婚在哪方法院起訴離婚?小編為您解答。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問題(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先進行調解,經查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則應判決准予離婚,並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一、一般原則:

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二、特殊規定:

原則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經常性的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當然包括離婚)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因此,她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起訴離婚。

對於離婚的問題,我們首先想到的就是雙方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解決不了才會選擇走訴訟這條道路。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當然,夫妻之間應該反思和學習怎樣去經營自己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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