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協議異地補辦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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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離婚協議異地補辦可以嗎?

在我國離婚協議異地補辦可以嗎?

1、離婚協議書丟了,如果是辦過離婚登記,領過離婚證了,離婚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這個協議是不能補辦的。如果確實需要,可以憑身份證,離婚證,到當初辦理離婚證的婚姻登記部門申請查檔,複印存檔的那一份離婚協議書,加蓋民政部門檔案管理公章就可以。

2、《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閲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閲的,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2)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於當場查閲;複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

二、離婚決議

1、“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説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2、對於婚姻中該如何相處時,婚姻諮詢師常會告誡婚姻當事者“婚姻不只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雙方的家庭亦會影響到婚姻關係的穩定。至於婚姻該不該繼續維繫下去時,更多地還是要考量自己的婚姻幸福度如何,這個婚姻還能否給自己的後半生還來幸福。其中一個最基本的衡量標準是,在這個婚姻中,你的人格能否完整,如果沒有,在我的諮詢中,我一般會勸當事人選擇離婚,並且是越早越好。拖得越久,人格會麻木,待到對方膩了,要離婚時,這個人的一輩子就算毀了。

3、一般來説,出現以下四種情形時,建議當事者果斷做出離婚決定,並及時請求法律幫助,以多爭取自己的權益:

(1)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每隔一段時間便有一次家庭暴力,打完之後便向受害方道歉,保證以後再也不會打了。可一段時間又發作,之後再道歉。這種道歉絕對不可信,那隻不過為了防止受害方尋求法律幫助,報警或者向孃家人求助,以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或受到處罰。很多家庭暴力者,在外人眼裏是文質彬彬的一個人,在家裏則是百般的刁難與苛刻,常常是他對配偶人格上的極度蔑視,這顯然是一種心理上的問題,但卻從來不屑諮詢師或心理醫生的幫助。這種情況,受害方要儘早離開。

(2)酗酒成性,不務正業。這類人對生活失去了鬥志,只能憑藉酒精的作用來麻醉自己,或是從中找到一絲生活的遐想,卻不又願或不敢投身於創業之中。這些人(常常是男性)的生活完全倚靠配偶的資助,但對於配偶的建議從不聽取,再有不順則可能要暴力相向。

(3)沾染吸毒、賭博噁心,不思悔改。不此惡習者,可能會有一定的事業,甚至在事業上取得一定的成就。早前出於應酬等原因陪同客户需要,沾染毒品、賭博,或是好奇等原因,尋求毒品作用給自己帶來精神的刺激。若屢勸不改,不但會毀了自己,對於整個家庭而言,也會是一個災難。

(4)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此類人對配偶的情感傷害尤其重,更為重要的是,他們根本沒把配偶的人格尊嚴放在眼裏。表面上可能對配偶也不錯,也不忘記給家用,以為這樣就對家庭承擔了責任。在外面,出於性的滿足等原因,既出於面子上的原因不想離婚,又想把持住外面的女人長期保持不正當的關係,遂作出結婚的承諾。有的會隱瞞對方,自己還有家室的事實,有的即便對方知道了,也會以馬上要離婚來敷衍。

對於出現上述四類情形的,要極早做好離婚的準備。當然,也有可能出於其他原因,感覺婚姻確實沒有維繫的必要。這要出於一個理性的角度來考量,而不是意氣用事。

目前年輕人思想是越來越新潮開明,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話,很多人會選擇通過離婚的方式來結束這段感情。現在離婚可以一般分為協議離婚和法定離婚,具體看當事人雙方的意願。針對離婚決議相關法律條例是分為了四大類,並一一例舉出來,就是為了方便大家能更好的爭取各自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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