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否應入民法典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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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是否應入民法典實行?

離婚冷靜期是否應入民法典實行?

應入民法典實行,設立的初衷是好的,為了避免衝動離婚。

1.應入民法典實行,其實,離婚冷靜期設立的初衷是好的,“不要因為一時的吵架、頭腦發熱,就拆散了一個家庭”。

2.確實可能會存在夫妻雙方因為各種矛盾,一時賭氣和衝動而離婚,如果太草率離婚了,對雙方及家庭成員對都是一種傷害,設置離婚冷靜期,真的有利於家庭幸福。

二、離婚冷靜期是多久時間?

離婚冷靜期是30天,就是雙方到達離婚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時,要等待30天,期滿後雙方理應在30日內再次到離婚登記處申請離婚證。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為了可以執行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整改,在離婚程序中加入了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等。

1.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説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是有一定好處的,可以避免一時衝動的離婚,離婚冷靜期為三十天,冷靜期屆滿後雙方可以共同申請發放離婚證。如若未到場,視為撤回申請。經過調整後的離婚程序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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