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冷靜期是強制實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9W

夫妻自願協議離婚並進行離婚登記的,需要首先提出離婚申請,提出申請後三十日內任意一方可以撤回申請,三十日期限屆滿後可以雙方親自進行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第一個三十日屆滿後需要在三十日內進行登記,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下列為《民法典》對離婚冷靜期進行規定的原條文。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離婚冷靜期是強制實行嗎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