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過户房產 - 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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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過户房產,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律師解析:離婚後過户房產,需要準備如下材料:
1、法院判決房屋過户的,當事人需要準備生效裁判文書、本人身份證明、財產權屬證等材料;
2、夫妻雙方協議房屋過户的,當事人需要準備房屋過户協議、離婚證(離婚判決)、財產權屬證等材料。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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