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可以直接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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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可以直接起訴離婚

女方可以直接起訴離婚嗎?

女方想要離婚的,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請求,但是男方不同意離婚的,女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判決。人民法院應當對離婚案件進行審理,審理結束後,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後,應當判決離婚。不能發現夫妻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不會判決離婚。

二、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女方提出離婚請求,但是男方不願意離婚的,女方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只要女方提交的證據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後,一般是會判決離婚,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不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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