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懷孕起訴離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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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懷孕起訴離婚可以嗎?

現實中離婚率越來越高,其中不乏在女方懷孕期間就鬧離婚的夫妻。那麼女方懷孕起訴離婚可以嗎?這裏面就分為了兩種不同的情況,即由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和由男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因為女方懷孕屬於特殊時期,因而針對不同主體提出離婚訴訟的處理不同,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女方懷孕男方能起訴離婚嗎?

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後1年內(即哺乳期)、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如原審法院判決離婚未發現女方懷孕,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決,駁回男方離婚請求。

首先,女方“三期”離婚保護期限制男方提出離婚訴訟,還存在“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例外。同時不適用於解除同居關係的案件。

其次, 女方“三期”離婚保護期只是限制由男方提出離婚訴訟,並不限制由女方提出離婚訴訟。

再者,女方“三期”離婚保護期雙方可以協議離婚。

最後,女方違反計劃生育的“三期”是否受離婚保護,婚姻法未加規定。但是《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女方有妊娠事實”、“須按照計劃生育要求”。

二、女方懷孕起訴離婚可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娃振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該條規定是從法律上對婦女給予特殊保護。

法律雖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後或中止娃振後的一定期限內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即“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期限內起訴離婚”法院是應當受理的。

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來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如果雙方均認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爭的事實,且雙方均又同意離婚,法院准許雙方離婚是完全應該的。

胎兒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婚姻法》沒有關於胎兒權益保護的特殊規定,待胎兒出生後,雙方可以另行解決離婚子女撫養問題。當然,雙方都同意解除婚姻關係,那麼雙方可以協議離婚,然後去民政部門辦理手續即可。

如果是由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則此時符合條件法院肯定會受理。但如果是男方起訴離婚的話,則原則上法院不會受理,這主要是出於對懷孕女方的保護,不過當男方存在特殊情況,如有證據證明孩子不是自己的,則法院也會受理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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