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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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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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肯定是要比協議離婚所花費的時間、精力更多,同時起訴離婚與協議離婚的具體程序也是不同的。那到底起訴離婚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起訴離婚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

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具體程序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一審離婚不成怎麼繼續起訴離婚

一審判決離婚不成立的,有兩種起訴方式:

1、一審判決書下達後15天,對判決不滿的可以提起上訴,但是如果沒有新的有力證據,一般就要用第二種方式;

2、一審6個月後進行二審,二審一般都會准予離婚。因為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原則:調解不能久調不決,對於調解無效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判決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判決准予離婚或者判決不準離婚。

根據《婚姻法》離婚條款釋義:

一審判決離婚的,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出上訴。雙方當事人在15天的上訴期內均不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對於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來説,對於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離婚訴訟,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因此,證據的充足與否可以説是至關重要。如果當事人經過充分的考慮而提起了離婚訴訟,則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以提高自己的勝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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