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要領取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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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協議離婚的程序是:
1、雙方持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材料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申請;
2、自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後起算,兩人回家等待30天;
3、在上述30天內,兩人都不能反悔;如果一方反悔並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協議離婚失敗。
4、30天到期後,兩人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一定要在第一個30天期滿後的30天內申請,逾期視為雙方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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