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孩子跟誰合適?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離婚孩子跟誰合適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的就可以起訴解決;

如果離婚孩子跟誰合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根據《民法典》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義務人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比如從義務人的工資中扣留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

因此,對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一切按婚生子女的規定辦理。由於孩子已經年滿二歲,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照雙方的實際情況,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做出判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在離婚時只要涉及到孩子的問題,那麼就需要協商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的相關事項,只有對孩子的成長更有利,經濟的條件更好,並且能更好的受護孩子才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但未撫養孩子的一方就需要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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